达州变更户口姓名指南

导语 未成年人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由父母、监护人或收养人提出书面申请,成年人需要满足其他一组条件。所需材料包括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收养证、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达州变更户口姓名指南: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前置条件及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同意。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如一方不能到场的,由公证机关出具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

  前置条件及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我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4、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随父或随母姓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原户籍登记机关证明(恢复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8、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的证明(出家或还俗的人员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9、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申请更正主项信息的,同一主项信息只能申请更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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