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最新)

导语 2月8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达州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二)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我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规定给予支付。

  大病保险保障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时间节点与居民医保一致。

  (三)保障待遇

  承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支付后,对个人负担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分段累进支付,不设封顶线。

  分段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部分按60%支付;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按65%支付;10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支付。参保人员一个保单年度内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后再次发生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以再次发生的自付合规医疗总费用为基数,不再扣除起付标准,按前述赔付比例计算赔付额,不足起付标准的按60%支付。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起付标准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比例控制在100%以内)。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情况,对大病报销的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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