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购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导语 达州购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管局备案合同)原件一份;

  二、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有2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三、售房单位出具的证明(含购房者的购房情况,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借款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无效身份证需提供户口簿);

  五、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婚、离婚的提供婚管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且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月固定工资收入证明(在市中心或各管理部领取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制式表);

  七、“中心”或“管理部”提供的载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八、“中心”或“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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